2019-07-04 13:54:20 公务员考试网 http://shuozhou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互联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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亲爱的小伙伴们,2020年银行秋季招聘马上就要到来了,你们准备好了吗?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备考知识之金融业相关法律法规,快来前排听讲吧!
1. 中国人民银行法
一、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
(一)立法经过
1995 年通过,2003 年修正。
(二)立法目的
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,明确其职责,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,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,维护金融稳定。
职责
*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
*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
*发行人民币,管理人民币流通
*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
*实施外汇管理,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
*监督管理黄金市场
*持有、管理、经营国家外汇储备、黄金储备
*经理国库
*维护支付、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
*指导、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,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
*负责金融业的统计、调查、分析和预测
*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,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
*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
组织机构
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,副行长若干人,行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,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。
*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
*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
* 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
人民币
*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
*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,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
业务活动
(1)执行货币政策:
*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缴存款准备金
*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
*办理再贴现
*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
*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
*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
(2)其他业务
* 经理国库
* 组织发行、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
*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
* 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
* 制定支付结算规则
* 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、 期限、利率和方式
金融监督管理
* 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
*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
* 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
*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、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
*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
*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
*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
*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
*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
2.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
一、概述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
(一)立法经过
1995 年 5 月 10 日通过,1995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,修订过的商业银行法自 2004 年 2月 1 日起施行。
(二)立法目的
* 保护商业银行、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
* 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,提高信贷资产质量
* 维护市场金融秩序
* 促进经济发展
法律地位
*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、 发放贷款、 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。
*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业务分类
* 传统业务
* 特定业务
* 金融服务型中间业务
* 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
经营原则
*效益性原则
*安全性原则
*流动性原则
经营方针
* 自主经营的方针
* 自担风险、 自负盈亏的方针
* 自我约束的方针
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
*平等、公平、自愿、信用。
二、商业银行的概念与特征
(一)商业银行的概念
*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、 放款为主要业务, 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,商业银行的性质是特殊的公司企业法人。
(二)商业银行的特征
(1)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。
(2)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、次数频繁、金额巨大。
(3)分支机构众多、分布区域广、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。
(4)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。
(5)高负债经营,债权人众多,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。
三、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 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:
(1)章程
(2)注册资本最低限额。
(3)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。
(4)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。
(5)营业场所、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。
四、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
(一)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公司法的规定
*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:第一种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;第二种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。
* 有限责任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应由股东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及经理组成。
* 股份有限责任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应由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及经理组成。
(二)分支机构的设立
(三)银行变更
五、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
(一)国家产业政策对银行信贷的指导
(1)国家产业政策指导。
(2)严格审查制度。
(3)借款合同与《借款合同条例》。
(4)贷款利率。
(二) 商业银行贷款的资产比例规定
(1)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%。
(2)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75%。
(3)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 25%。
(4)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%。
(5)国务院银行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。
六、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制度
(一)财务会计
(1)商业银行应当建立、健全本行的财务、会计制度。
(2)商业银行应当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。
(3)商业银行应当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。
(4)商业银行应当提取呆账准备金,冲销呆账。
(5)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。
(二) 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
商业银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:资本与负债;固定资产;现金;放款;证券与投资;无形资产、 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; 成本;营业收入、 利润及其分配; 外汇业务; 企业清算;财务报告以及财务评价。
(三)银行的监督管理
(1)建立、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。
(2)建立、健全本行对存款、贷款、结算、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、检查制度。
(3)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、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、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、统计报表和资料。
(4)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、 贷款、结算、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。
(5)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。
七、商业银行的接管、终止与清算
(一)银行的接管
* 银行的接管,是指商业银行已经或者有可能发生信用危机,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,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。
* 接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。
(二)商业银行的终止与清算
(1)分立、合并及解散的清算。
(2)商业银行的被撤销。
(3)破产清算。
(4)商业银行的终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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